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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服務系統使用條款和細則(簡稱"商家服務條款")

商家服務系統使用條款和細則(簡稱"商家服務條款")

下文所載的條款和細則適用於使用由Pet-a-hood Limited 和/或其子公司和/或其附屬公司(以下統稱為“本公司”,而因應相關內文需要或許可, “本公司”可指Pet-a-hood Limited 和/或其子公司和/或其附屬公司) 所提供的商家服務系統(“系統”)和/或任何服務,並簽署本公司的任何合同、報價、註冊表格或服務訂購表格(個別或統稱為“服務訂單”)或接受任何免費試用優惠的一方 (“商家”) 以使用系統的任何功能和/或任何相關服務。

商家使用系統上傳的相關信息將在Petahood.com 和/或其子域(個別或統稱為“網站”),Pet-a-hood流動應用程式和/或流動網絡(個別或統稱為“應用程式”),和/或由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媒體平台(個別或統稱為“平台”)(網站、應用程式和平台以下個別或統稱為“渠道”)或包括於本公司授權的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 上發佈,用以提供營銷材料、優惠、禮劵和/或任何其他服務予渠道的一般用戶(“用戶”)或第三方平台的用戶使用和/或瀏覽。本公司保留不時修訂商家服務條款的權利,而將修訂後的版本發佈到渠道上。 一旦發佈在渠道上,修訂後的商家服務條款會立即生效。在修訂商家服務條款後,商家繼續使用渠道即表示商家接受已修訂的商家服務條款。

本公司提供給商家非獨家、可撤銷、不可轉授和不可轉讓的使用權使用系統任何功能的軟件程式、功能、處理和技術,和本公司提供與系統有關的服務和材料統稱為“商家服務”。

通過使用任何商家服務及/或系統的任何功能,商家確認並同意受本文所載的商家服務條款,條款和細則私隱政策 本公司與商家之間已簽訂的任何服務訂單(如有)的條款和細則所約束 (以下統稱為 “協議”)。若上述文件的條款之間有任何抵觸,其優先順序如下:(i)服務訂單的條款和細則; (ii) 私隱政策; (iii) 商家服務條款; 和(iv) 條款和細則。 本公司可能通過系統為商家提供附加功能(“附加方案”)。 任何附加方案的使用也將受此協議(特別是商家服務條款)所約束,而本公司並可能要求商家同意將有關附加方案之特定條款納入協議內。

商家和由商家指定的商店 ( “參與商店”)使用系統任何功能及任何服務訂單內指定的商家服務之權利是非獨家的、可撤銷的、不可轉授的和不可轉讓的,服務期限依據服務訂單內所規定的服務期限生效日開始直至在服務訂單規定的服務期限屆滿時終止,或直至服務期期間其中一方按照服務訂單或本商家服務條款之有關條款終止,以較早者為準 ( “服務期限”)。在商家沒有簽署任何服務訂單下而獲得系統的任何功能免費試用的情況下,服務期限將由本公司全權決定。

1. 商家服務

(a) 本公司提供的商家服務只限商家及參與商店在服務期限內使用。

(b) 商家承諾並促使每一間參與商店(包括商家授權使用系統的任何工作人士(”授權使用者”)、其僱員、代理人和承包商(統稱“關聯人士”)) 須遵守協議上的條款。商家須就參與商店或關聯人士違反協議的任何條款和細則而負全責。

(c) 商家同意本公司有全權決定隨時替換、刪除、修改、添加或升級系統的全部或部分元件,而不必通知商家;商家在以下情況無權拒絕上述本公司系統元件的替換、刪除、修改、添加及/或升級:

  1. 本公司已合理地通知商家上述改變可能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及
  2. 這些替換、刪除、修改、添加及/或升級不會令系統的相關元件喪失在商家服務開始時的標準特性和功能。

(d) 本公司將會盡力維持本身設施有足夠的容量使其能:

  1. 讓參與商店可使用及登入系統;和
  2. 讓渠道用戶可使用及登入渠道。

(e) 本公司可在任何時間自行決定:

  1. 實施預先安排及非預先安排的系統和渠道維護; 和
  2. 儲存本公司為商家搜集和維護的資料(簡稱“資料庫”)。

2. 商家設施

(a) 商家必須負責提供為其及其參與商店就使用任何商家服務和/或系統所需的內部設施配置(包括但不限於終端機、流動裝置、軟件、數據機、互聯網連接、電子通訊設施和硬件)(以下統稱為“使用設施”)負責。 (b) 本公司概不負責商家使用設施出現的任何缺陷或問題,也不負責商家使用設施的維護事宜。

3. 商家的保證、一般義務和責任

(a) 商家保證並承諾(i)它有獨立的法律身份,並根據其註冊所在地的法律正式註冊成立並有效存在及擁有良好的信譽; (ii)它和參與商店在它們經營業務的所有司法管轄區內適當地註冊並已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和法規獲得相關牌照(包括但不限於動物售賣牌、酒牌),以提供渠道上顯示和/或提供給用戶的產品和服務; (iii)它具有執行和履行本協議並執行下文規定的交易及其義務的企業能力、權力和法定權利; (iv)本協議的締結不會與其任何公司文件或憲法文件衝突,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 (v)在其認知下,沒有受到任何正等候或知情的訴訟或調查的威脅或影響,因這將被合理地預期對其履行本協議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及(vi)商家及其關聯人士向本公司提供或隨系統上傳的任何材料,以及商家和參與商店銷售的任何產品或服務不會侵犯第三方的權益; 和 (vii)授權使用者同意本公司根據私隱政策使用其由商家向本公司提供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電郵及/或電話號碼。

(b) 如商家得知任何行為或事件將導致上述第3(a)條所述的商家保證或承諾中有任何錯誤,商家須及時通知本公司。

(c) 商家保證只有在協議中闡明的授權使用者經適當培訓後,並按照本公司在服務期限內不時提供的服務指引才可使用系統。

(d) 商家須維持並促使所有關聯人士必須保持登入系統的用戶名稱(“該用戶名稱”)和密碼 (“該密碼”)之機密性。

(e) 商家全權負責任何使用該用戶名稱和該密碼所進行的行動和交易。

(f) 商家必須把參與商店及服務訂單中闡明的授權使用者之詳細資料的任何變動及時按協議所述之規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g) 商家及其參與商店應全面遵守《商品說明條例》 (香港法例第362章) 及其他適用法律,以確保本系統上傳的資料/內容屬真實、合法、有效、最新、準確和不誤導及不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權利。

(h) 商家和其參與商店應根據協議的條款提供和履行其服務/產品條款及/或任何優惠券及/或禮劵的條款(定義見第6(a)條)(如適用),上載到系統在渠道上發佈,並且商家須對相關交易承擔全部責任並承擔一切風險。

(i) 商家須對任何參與商店和兌換點(定義見第6(a)條)有關使用任何優惠、出售和兌換優惠券或餐飲券(定義見第6(a)條)負責,包括但不限於:

  1. 任何參與商店和/或兌換點未能兌現任何優惠券或餐飲券;
  2. 在任何優惠券或餐飲券上施加任何條款和細則,包括質量、安全性、可用性或參與餐廳及/或兌換點提供的產品及/或服務的任何方面, 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或法規。

(j) 商家不得在系統上上傳或提交任何非法或不適當的內容,例如銷售任何潛在危險的食品、煙草製品或任何適用法律禁止的任何其他物品之相關內容。

(k) 商家同意本公司有權在任何頻道上發佈之前,將本系統提供的任何優惠券、餐飲券和材料的內容預先篩選和批准,並對在系統和/或渠道上違反條款和細則的任何條款或協議或適用法律或規例之任何資料進行預先篩選、拒絕或刪除。

(l) 商家應當把本公司系統之任何故障、錯誤和缺陷及時告知本公司。一旦商家發現系統的任何錯誤,商家需向本公司提供其要求的輸出資訊清單以及其它資料,以讓本公司複製此等故障、錯誤和缺陷出現時的類似狀況。

(m) 商家應當維持內部程序,有助於重建任何丟失或改動的資料檔、數據或電腦軟件。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商家同意本公司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會就任何資料檔、數據或電腦程式丟失和損壞而負責。

(n) (i)本公司可能會不時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本協議適用的條款把用戶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電子郵件地址及/或電話號碼(“個人資料”)提供給商家(根據商家已認購的商家服務),以便商家和/或參與商店為用戶處理和提供由商家或參與商店通過渠道提供的服務或產品和/或提供內部作業務運作分析以致力為這些個人用戶提供更好的服務。(ii) 商家和其參與商店需於任何時間根據適用法律妥善保護通過系統或商家收集的所有個人資料,並完全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的規定及在商家或其參與商店所在地的相類似適用的法律或法規。商家應盡最大努力確保個人資料得到保護,防止誤用,丟失或未經授權的進入,修改或披露,並確保只限有需要知情的商家和參與商店的員工才可查閱該個人資料,並務必謹慎保密,及只可為上述目的而使用。

(o) 除非獲得個別個人資料當事人的明確許可,否則商家不得及必須促使其參與商店、其關聯人士及任何相關的他方不可把任何個人資料用於除上述第3(n)條以外(尤其是是用作任何直接促銷用途)的目的。

(p) 商家必須確保持有及更新其參與餐廳所有有效的業務營運執照和許可證以遵守適用的法律,並在準備、出售和提供任何用品和/或服務都嚴格地遵守其營業所需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

(q) 商家同意本公司可披露或公佈商家和/或參與商店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及商家和/或參與商店提供的其它相關而沒有保密性質的資訊用以推廣商家服務。

(r) 商家同意將盡其所能在參與商店展示由本公司提供的展示卡、單張、貼紙等宣傳資料,讓參與商店使用以推廣商家服務。

(s) 未經本公司的事先書面同意,商家不得把商家服務出售或轉讓、分包或企圖轉售或轉讓或分包商家服務予任何第三方。

(t) 商家不得改變、複製、調整、分發、發佈、代碼反向工程、編譯或嘗試創造源自系統的任何來源代碼。

(u) 商家應支付、賠償並使本公司免於因本公司提供任何服務予商家,而並非基於本公司的收入所產生之任何銷售稅、使用稅、消費稅、進口稅或出口稅、增值稅或類似稅項或關稅,以及任何其他稅項或關稅。 根據商家與本公司簽訂的任何服務訂單,商家支付的此類稅項、費用和關稅不應視為本公司應付款項的一部分,或予以扣除或抵銷。

4. 適用於使用禮劵交易功能的商家

(a) 禮劵交易服務功能允許商家向渠道用戶和第三方平台用戶(如有)提供禮劵 (定義見下文)。禮劵(“禮劵”)可讓禮劵持有人通過應用程式或經本公司授權發佈禮劵的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在商家指定的參與商店內(“兌換點”)按照禮劵條款(定義見下文第4(b)條)兌換服務和/或產品。

(b) 商家應確保通過系統提供的禮劵的使用條款和細則(“禮劵使用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價格、折扣後價格、使用條款、有效期限、使用禮劵進行兌換的服務和/或產品的詳細描述等都是真實的、有效的、最新的、準確的和不具有誤導性的,商家或參與商店須根據禮劵上的條款向禮劵持有人提供服務和/或產品。商家同意全面承擔和保障Pet-a-hood、其高級職員、董事、僱員、代理人、合夥人、代表、股東和傭工免受因商家違反本第6.2條所造成的任何索賠、訴訟、要求、責任、損失、損害賠償、成本和費用。

(c) 商家在系統上提交和建立的禮劵資訊,在渠道或在第三方平台上顯示之前須經本公司審批。

(d) 商家和/或兌換點須根據禮劵條款和本協議的條款向禮劵持有人獨自負責提供服務和/或產品,並處理任何索償或任何因使用禮劵而產生的任何問題。

(e) 當禮劵交易服務之協議終止時(“終止”),商家、兌換點、本公司和買方就協議終止前禮劵的權利和義務仍然存在,直至上述各方完成履行有關的義務止。

5. 不可抗力

(a) “不可抗力事件”指的是天災、戰爭、恐怖襲擊、暴亂、民眾騷亂、罷工、疾病,流行感染、其它勞動騷亂(包括涉及或影響本公司的勞工騷亂)、以及包括超出本公司控制範圍的其它情形。

(b)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亦不須就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其延遲履行或未能履行協議的任何條款下的任何商家服務而承擔責任。

(c) 若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公司延遲履行或未能履行義務,本公司將暫停履行其義務。

6. 知識產權

(a) 系統及渠道中的知識產權(簡稱“本公司的知識產權”)包括不限於: (1) 用作開發或操作系統及渠道的任何材料 (包括不限於本公司的軟體、檔案、範本、數據、設計、圖形元素、格式和電腦圖像介面); 及 (2) 系統及渠道的用戶界面,全歸於本公司和/或其控股公司所有。 (b) 在不違反本文第6(a)條規定的前提下,商家和/或參與商店擁有並提供且輸入到管理系統中的數據、標誌、設計、圖形元素和/或其他相關材料 (簡稱“商家資訊”)中的知識產權歸商家所有。 (c) 商家承諾在任何情況下,將不會直接或間接侵犯或允許其關聯人士侵犯本公司的知識產權。 (d) 在不違反本條文之前提下,商家進一步保證和承諾所有提供給本公司用於在系統及渠道中的商家資訊將不會及不得侵犯任何它方的知識產權及任何第三方的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專利、版權或設計) 。

7. 保密

(a) 商家、本公司和及其各自的關聯人士應當對另一方保密性質的資訊和資料或一般需按照保密資訊對待的資訊和資料進行保密,不得利用此保密資訊,包括不限於服務訂單及系統相關的資訊、開發資訊、技術資訊、產品資訊、銷售資訊、市場營銷資訊、宣傳資訊、營運資訊、績效資訊、成本資訊、政策資訊、財務資訊、商業資訊、流程資訊以及其他專有資訊、交易秘密、專有技術、客戶和其他方的客戶資料(簡稱“保密資訊”),且應促成本身的管理人員、僱員、代理人和承包商保密資訊限用於履行其在協議下之義務。 (b) 倘若協議一方是因履行任何適用的法律、任何法庭、政府部門或有管轄權的監管機構作出的法規或命令要求下或其他相關金融機構就執行協議擬進行的任何交易而披露對方的保密資訊,不得把該方視為違反了本文第7(a)條的規定。 (c) 儘管本條文上述的規定,本公司可根據保密責任把其他方的保密資訊披露給有需要知情的關聯公司、律師、審計員、保險公司或會計師,及應促使這些人士在此後履行保密義務。

8. 內容許可

(a) 商家向本公司授予非獨家的、全球性的、免版稅的權利和許可,以使用、發佈、託管、展示、改編、修改、推廣、複製、下載、分發許可權、轉發、散發、複製、轉讓和/或提供給本公司編輯資料和內容,和/或商家和參與商店或關聯人士把所需的資料和內容上傳到系統,讓本公司得以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在本公司認為適當的任何媒體中進行營銷、促銷和再分發和使用此類信息進行分析 。

9. 本公司的責任

(a) 儘管協議中的內容存在任何相反陳述,也不得用作排除死亡或人身傷害是由於疏忽或欺詐的法定責任。

(b) 在不違反前述本文第9(a)條的前提下,對於商家或其關聯人士可能蒙受的、或因本公司對協議的履行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或因協議計畫上任何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索賠、要求或行動(包括直接或間接、特殊、經濟和偶發性的損失或損害,以及收益損失、利潤損失、商譽損失、議價損失、機會損失、資料損失、預期儲蓄損失),無論是違反合約、侵權(包括但不限於過失),還是基於任何法規而發生的,且無論本公司是否意識到該損失、損害、索賠、要求或行動的可能性,本公司一概不對商家及或其關聯人士負任何上述之責任。

(c) 即使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有所抵觸,在法律所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公司在每一年內因有關協議、商家服務、履行協議或因協議擬進行的任何活動而引起的整體責任,將不超過商家在該年度向本公司已繳付的費用,無論這些責任是因為違反協議、侵權還是基於其它任何法規等而所引起。

(d) 商家確認沒有依賴本公司在協議中沒有明確陳述的任何聲明,也不會依賴本公司在任何文件中的描述、說明和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目錄和宣傳材料。

(e)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公司不負責因任何用戶到訪參與商店或未到訪參與商店而直接或間接引發的任何損失、索賠、損害、要求或行動,概不負責任何用戶通過渠道使用由商家和/或參與商店提供的服務和/或產品,也不負責或沒有義務捲入參與商店與任何他方因使用任何商家服務引起的任何爭議及/或由商家和/或參與商店銷售任何商品或提供任何服務或餐飲券而引發的任何糾紛。

10. 賠償

(a) 商家須補償本公司及其管理人員、僱員、代理人和承包商因任何以下因素引起的訴訟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包括訴訟費和支出)、損害、結算、索賠或責任及免其受責任的侵害: (1) 商家違反其在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2) 商家或其關聯人士從事任何故意、非法、疏忽或懈怠的行為; 或 (3) 商家在協議項下作出任何違反或不正確的聲明、承諾或保證; 或 (4) 商家或關聯人士的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 或 (5) 任何訴訟、投訴、責任或索賠,包括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索賠: (i) 就有關商家和/或參與商店通過渠道提供給任何他方使用的任何優惠、優惠劵、禮劵和/或商家在渠道上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和/或參與商店使用商家服務和/或因他方到訪參與商店消費任何服務或產品而引致的; 或 (ii)因商家或其關聯人士導致任何他方就有關任何資訊,包括但不限資料庫的洩露、知識產權侵權、誹謗或交易秘密的盜用而提出的訴訟或索賠。

11. 免責聲明

(a) 商家確認商家服務是使用電腦網絡,可能會出現中斷和發生延遲。因此,本公司不保證其商家服務、系統和渠道不會中斷或沒有錯誤。

(b) 本公司不承擔任何網絡問題、系統或硬件故障、流動電話連線問題或由於第三方應用程式或系統或硬件造成的干擾可能導致商家服務受到影響或不可使用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c) 系統和渠道,包括與商家服務有關的所有內容、軟件、功能和元件均按“原始樣式”提供(視乎本公司不時所作出的任何替代、刪除、修改、增強和升級),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公司不承擔所有擔保,包括任何適銷性,不侵犯第三方權利,適用於特定目的或關於系統和渠道的準確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及時性的任何保證。商家同意承擔商家服務質量和性能的全部風險。無論是什麼原因,本公司不會就商家、參與商店或用戶因無法使用系統或渠道而承擔任何責任。

12. 終止

在不損害本公司依照協議或法律或權益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權於下列情況下終止本協議: (a) 基於任何原因,給予商家兩個月的提前書面通知終止協議; 或

(b) 倘若商家違反協議之任何條款和細則,且該違反事宜能夠得到補救,但商家在本公司在其發出書面通知後十四天內未能糾正該違反事宜;就此,本公司可立即以書面通知商家終止協議。

13. 持續有效

協議終止後,本文的第3(n) (ii)、3(o)、5、6、8、9、10、11、13、14和15條以及其他存在其性質的條款將繼續有效。

14. 可分割性

倘若協議上的任何條款和細則被認定為非法的、無效的或無法執行的,協議的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將不會受到任何影響,並且以現行使用法律下的一個或多個合法的、有效的和可行的條例加以替換。

15. 適用法律和爭議處理

(a) 除非另有其他規定,如因此條款和細則或任何因使用該渠道而產生爭議均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的法律詮釋及約束。

(b) 任何由相關條款(包括有效、無效,違反協議或終止條款)引起的爭議、分歧或索賠應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仲裁。截至目前生效的並可能會受到此條款的其餘部分條文進行修正︰

  1. 指派機關應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以下簡稱"仲裁中心"); 或者是由本公司在任何國家中以其唯一和絕對酌情權以任命其認為適合和適當的作為指派機關。任何用戶明白及同意如與本公司發生糾紛,本公司對權力機構的選擇和任命有最終決定權。
  2. 仲裁地點應設在香港的仲裁中心; 或者是在任何國家中以其唯一和絕對酌情權以任命其認為適合和適當的的仲裁機構。任何用戶明白及同意如與本公司發生糾紛,本公司對仲裁機構的選擇和地點有最終決定權。
  3. 應當只有一名仲裁員。
  4. 在仲裁過程中使用的語言應為英語。

(c) 如任何一方違反此商家服務條款,另一方有權根據仲裁認定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作出補救措施。

16. 第三方權利

除本文明確規定外,其他若非服務訂單的人士均沒有強制執行本文任何條款的權利。

17. 歧義

如英文版本與其他語言的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 與我們的夥伴合作服務專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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